有罪推定,何为法治?

去各个交通大队执法站去办事,无论你是去办理新车的两年免检手续、或是前往咨询办事、或是申诉自己的正当的权利。在取号机前面拿号时候你会发现取号机屏幕之中有“违法处理”唯一的一个按键。难道所有来人全部是接受“违法处理”的吗?“违法”即是“罪”,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有了修改,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一表述是奠基“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

虽然怎么界定是有违法嫌疑的行文是主要依赖警察(不是交管员临时工们)的初步专业判断,但是,通常要求警方提供“合理的怀疑”的充足证据和随后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无异议。如果是以一个临时工交通协管员胡乱的在街道道路或在非禁停标志道路的贴条为凭据、使得当事人不得不前往申诉和交涉的话、而再看到执法站中取号机的“违法处理”字样,让当事人怎么想?让人民群众怎么去想?这是对当事人做有罪推定。

公正执法是必要的,是必须的。兼顾社会成员或者交通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是执法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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