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字原来是一篇写给北京市交管局局长信箱的信,不是我车被贴条,是实在看不惯那些协管员临时工们的行为。遵守法律不仅仅是交通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更需要交通管理者对法律的敬畏。这才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尊敬的局长您好!我实名举报一名叫张胜利的协管员乱贴条的行为。近期我经常看到有车辆在海淀区联慧路被贴条,在居民区的道路上且没有任何禁停标志的路上被贴条,实为不公执法(法治社会里协管员的贴条行为是否合法这里不讨论)。这位张胜利先生所贴条的具体位置在文慧园南路南口的联慧路上,他自己所写的位置是"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其他道路起点至终点段(联慧路东口至联慧路西口)"。可见,他自己还算比较准确了描述位置,但是在联慧路一属于街道道路,又有居民区不可能没有停放的车辆,最重要的是没有禁停标志。他的依据是文慧园南路的南端是禁停道路,仅此而已。事实上这样的贴条是错误的。联慧路实际是街区道路,紧贴着西直门转河北侧,宽度不足三米,设置了禁停标识也抹杀不了这一条道路是街道道路的事实。这里,我正式向贵局举报,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我发现在文慧园南路南端的禁停标识共有八块儿,有的标识尺寸偏小、反光程度低下、标牌后边不是用螺栓固定而是用铁丝拧紧的、我个人初步认定是非正规禁停标识。敬请贵局查证该路段的实际情况(文慧园南路同样是街道道路)。
退一步讲,真的是贵局设定的禁停标识的话,那么属于街区道路的区域被划定了禁停区域是有争议的。首先这种设置行为不是建立在为了谐社会和科学的严谨的基础之上而是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设置的举措。其次,北京的机动车数量约有600万辆,但是有效车位的数量不足全市机动车数量的一半,在三环以内的范围内其比例更小。在没有有效的解决停车供给问题之前,在街区道路上的贴条是不合情不合理乃至不合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非编制人员也就是没有执法权的交通协管员负责贴条,那么,谁人都知道的毫无法律意识的协管员临时工们不仅仅在没有禁停标识的地方贴条,更会在路牙之上的位置上对机动车辆贴条,并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路牙之上的停放可定是一种违规行为,但是,那归北京城管负责管理。不是交通协管员们的负责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既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者同时也是执行者,在这一点上法理角度不可行。
仔细研读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它于2013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版的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中的第六条第二款之中明确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解读上述文字,即:街道、乡镇区域的范围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自己的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是管理,没有显示有任何贴条罚款字样,没有显示有罚款的任何权限。没有显示有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进入街道区域内执法的任何权限。
对法律的敬畏体现在遵守法律上,无论是执法者或是交通参与者。我上周在南四环的路上因为没有找到停车场,在路边有临时停车,随后被交警发现并处罚,我就无异议的及时交了罚款。
添加一
2017年4月5日下午我接到了来自海淀交通大队执法站62937592的一个电话,一位没有告诉我姓名和警号的警官对我回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在有禁停标识的道路停车罚款200元记3分,在非禁停标识的道路上停车罚款200元不计分。我对此持有异议。我答复到:1.不是我的车辆被贴条,是我看到了这样现象持有异议。2. 一直谈及的区域是街道道路。3. 一直谈及的街道道路上在没有禁停标识的道路。4.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我不会同意这样的说法。5. 如有争议到了我身上,那么将由法院判决。因为在外边,在说完谢谢他拨来电话之后挂断了电话,再拨打回去想再沟通对方不再接听。
随后,我查阅了相关的条文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 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引用条例文字)我发现这里没有对于街道道路的贴条罚款处理依据。对于“没有规定可以停车的地方就算违停”的理解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和曲解。
这里,我有一些想法和议论,比如:1.我在自家院子里停车也算违法么?如果交警没有划停车位的话;2.按照北京海淀执法站的那一位警官观点是逻辑是只要是交通协管员执法出门之后视野之中的任何车辆皆有权利去贴条罚款,那么 a).在海淀区域内的路侧非法停车场(你们更清楚哪些是非法的)停着车辆这些年以来你们怎么从来不去贴条?有没有涉嫌与黑社会相关联?还是在做选择性执法吧,你们的公正执法在哪里?b).正规路侧停车场的额外位置停着车辆这些年以来你们怎么从来不去贴条?有没有涉嫌相关利益在里面?还是在做选择性执法吧,你们的公正执法在哪里?c). 停在路侧的数量太多太多的公交车这些年以来你们怎么从来不去贴条?有没有涉嫌渎职在里面?还是在做选择性执法吧,你们的公正执法在哪里?(注:这里我所提及到的路侧不是街道道路,皆是比联慧路更显著的城市道路)
如果有细则规定的话,那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是有的,下位法并没有违背上位法,下位法是上位法的补充,两者是统一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第六条第二款之中明确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解读上述文字,即:街道、乡镇区域的范围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自己的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是管理,没有显示有任何贴条罚款字样,没有显示赋予有罚款的任何权限。没有显示赋予有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进入街道区域内执法的任何权限。
还有,第四十一条之中规定: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李克强总理谈到当前要用法治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李总理非常明确的给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李总理更加详细的讲到,即: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很显然北京海淀交通大队的执法行为在曲解法律和规定。 把对公民行使权利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安在了自己头上,为所欲为的非公正的在街道道路上乱贴条。还是请北京海淀执法站记住:没人告你们是你们的运气。对于公权力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添加二
2017年4月13日下午我再次接到了来自海淀交通大队执法站62937592的电话,沟通是善意的、友好的,甚至邀请我有空去执法站看看,看看他们的文件和如何执行。但是对方坚称那样的做法是依照法律的,呵呵。正如公民权利“法无禁止便可行”一样,公权力“法无授权则不可行”是执法者应该谨守的边界,逾之则违,逾之则过。
附关于停车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
https://wenku.baidu.com/view/30fac6dbec3a87c24128c453.html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http://www.xuexila.com/fanwen/banfa/2188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