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普通发票是否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开具普通发票是否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出台后,很多财税公众号转发出来时用的标题多为《明确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其他的都不需要!》。在具体的开具指南里说的是个人消费者购买...不需要提供...等等。但是福建国税营改增增值税发票问题解答里明确说明,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请问老师针对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是只需要填开“名称”?还是需要把“纳税人识别号”一并开具?  

  答:《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缴纳税款申报单》【填表说明】 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2)非常设组织机构;(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5.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银行信息可不填写。

税总是货便函〔2017127号的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是总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写的,是对以前文件的整理归纳,也只提到向个人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只提供名称。所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公司名称,其他的都不需要!这样的解读并不妥当。向个人消费者之外的购买者开具普通发票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明确的4种情况外,还是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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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潺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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