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股票转让扣除成本中是否要扣除红利?

营改增后股票转让扣除成本中是否要扣除红利?

问:营业税时期,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营改增后,股票转让扣除成本时是否还要减去股票红利收入?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也就是说,营改增后,没有将持有期间的红利,作为价差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得红利也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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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潺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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