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业营改增的相关问题
小河潺潺
问:我司一般聘请代理公司负责相关差旅的费用,代理公司会统一开立发票给我司,代理公司开立的发票是否其中转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费只能开立普通发票?只有代理公司提供的代理服务可以开立增值税专用发票?2、旅游企业目前的差额征税政策是必须选择差额征税还是旅游企业可以有其他的选择?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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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因此,只要您手中保留了客人交通费发票的复印件,同样可以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款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旅游企业可以选择差额征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如果选择差额征税,代理公司转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和门票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只有代理公司提供的代理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