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员工服饰费用支出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小河潺潺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予以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员工的服饰费用,如果属于劳保用品的,准予直接在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员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不属于劳保用品范围的服饰费用,如一些服务性行业的职业装,在34号公告下发之前,通常认同为福利费用支出,在限额比例内扣除。

34号公告下发后,服饰与工作装备、用具一样,可以直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一、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必须是符合企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工作中不需要的服装,是不能扣除的,如某金融企业发放给员工工作时穿的西服、领带、羽绒背心等是可以扣除的,但如果发放的是登山服,则不符合其工作性质,不是工作中需要的服装,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另外,合理性原则还有金额上的要求,如果对金融企业来讲,统一制作的西服超过正常合理的标准,如动则上万元的名牌西服,就属于不合理支出了。

二、要符合统一制作的要求,这里的统一制作并不是要求企业购买材料自己制作,统一订制也符合要求。统一的标准应该是同类型的人员标准是统一的,服装形式上是统一的,如果每个人都不一样,个性化明显的服饰,就不符合上述要求。对于如果不是统一制作,而是发放现金给员工自己购买,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但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在工作时应统一着装,对员工工作时没有必要统一着装,仅是为提高福利待遇而发放的服饰,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如企业为参加运动会,给每位员工购买运动服,就属于不是在工作中要求的统一着装,应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饰费用,如同企业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工作装备、工具、办公用品)一样不必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单位以现金或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给员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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