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是否只能弥补境内当年亏损?
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行填列的金额是只能弥补境内当年的亏损额吗?如果境外所得弥补完境内当年亏损后,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吗?如果可以,应该如何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主表(A100000)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抵减境内的亏损额。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规定填报。
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的填报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实质是通过“抵减境内亏损”栏次数据来计算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27.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28.如果企业境内为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则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补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地区)顺序。
因此,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企业可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并严格按照相关申报表填报说明及逻辑关系填报。同期,只能是当年亏损。